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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动态调整《西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03 10:11 信息来源:应急管理局

局内各执法科室: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序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吉林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应急管理轻微违法行为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等规定,动态调整《西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如下:

  一、适用对象

  本《清单》适用于我局负责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3年内无亡人生产安全事故,且未列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高危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除外)。

  二、适用条件

  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个要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执行程序

  对于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各执法科室应当严格执行法律程序,规范行使裁量权限,确保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一)责令改正。监管执法人员完成执法检查后,应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准确记录现场问题。发现存在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依法予以纠正,并出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或者《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整改复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监管执法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进行复查。

  (三)立案调查。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公正的调取相关证据。对于不子处罚应当及时立案,全面、客观、公正调查取证。

  (四)案件审查和决定。依据调查报告,经法制审核等程序后,制作《案件处理呈批表》,提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及时结案归档。

  四、相关用语含义

  (一)初次违法。自《清单》实施之日起,存在《清单》列明的任一项违法行为首次被监督检查人员发现。

  (二)危害后果轻微。是指对于行为犯,要求违法行为轻微。对于结果犯,要求违法行为和危害后果同时轻微。

  (三)及时改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应急管理部门检查时已经完成整改,或者在应急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后按要求改正的情形。

  五、有关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清单》是依据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的具体举措,是对我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进一步规范,请各执法科室认真学习,充分理解适用条件和适用范围,严格把握审查标准,规范适用实施程序,对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局内各执法科室应严格掌握本《清单》不予处罚的情形,认真按照规定程序对不予处罚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加强对适用不予处罚案件的审核,切实纠正事实认定不清或程序不合法等不予行政处罚案件。同时,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指出企业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引导生产经营单位知法守法、依法经营。

  (三)进一步严格《清单》管理。要严格《清单》管理,对不符合《清单》规定情形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或者滥用《清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追究责任。

  本《清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有《清单》同时废止。

   附件:西安区应急管理局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目录清单

 

辽源市西安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7月2日

(责任编辑:黄瑶)
初审:黄瑶 复审: 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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