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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在线】“双十一”网购遇到商家“霸王条款”怎么办?

发布时间:2024-11-15 10:52 信息来源:中国普法

  今年“双十一”购物节已缓慢落下帷幕,各大电商平台为吸引消费者下单,推出优惠券、满减、预售付定金等各类促销手段,不少消费者在精心比价挑选之后下单了心仪的商品。不过,可别因为忙着“凑满减”而忽视了商家在详情页中设置的“霸王条款”。

购物纠纷只能在卖家所在地起诉?

  法院:增加了消费者维权成本

  

  

  案情简介

  小赵在网上给自己和朋友购买了一款减脂瘦身胶囊,没想到二人食用后都出现了头晕、心悸、干呕等现象。小赵仔细观察了这款瘦身胶囊的中英文标签,发现二者内容不一致,其英文标签中提到的一种处方药成分在中文标签中被刻意隐藏了,该胶囊可能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标准。小赵即刻向收货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商家退货,并退还货款2959元,支付十倍赔偿金29590元人民币。

  

  

  但小赵没注意的是,商品详情页上有一行“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该条款称消费者因在该店铺购物引发的纠纷应在卖家所在地法院处理,因此卖家辩称该条款已经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实际上,这样的条款给消费者小赵增加了应诉的困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之间系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收货地可以作为合同履行地,因此买家收货地法院可以管辖该起购物纠纷。

  

  

  本案中,网购胶囊销售页面上的“消费者保障及纠纷处理声明”条款系格式条款,排除了买家收货地法院的管辖权,不合理地增加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在小赵不认可管辖条款效力,商家又不能证明就管辖事项已与小赵协商一致的情形下,该购物纠纷应由买家收货地法院管辖。

  

  

  最终,小赵与卖家的该起购物纠纷得以在收货地法院进行处理。

  

  

  法官说法

  部分网络商家在购物详情页中约定卖家所在地法院管辖或约定只能通过仲裁解决纠纷等情形均属于“霸王条款”,这些约定在未与消费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不当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时间成本、经济成本,属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诉讼权利的不公平、不合理内容。消费者在购物时,除了关注价格,还应详细浏览商品页面信息,避免因忽视了商家设置的不合理纠纷解决条款而陷入后续维权困境。

(责任编辑:于津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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