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防指各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区在汛期的防汛工作,全力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及《吉林省防汛条例》特此通告如下:
一、我区汛期为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如出现特殊情况时,区防指有权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可宣布启动防汛应急响应等措施。
二、各单位、各部门防汛责任人要对本辖区防汛责任体系再复核,明确具体分工。“定岗、定人、定责”,真正落实各项各类防汛责任,建立环环相扣的任务链和责任链。
三、各部门防汛抢险队伍、各乡镇(街道)应急抢险队伍要及时组织应急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四、各单位要积极开展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处理。
五、区防指成员单位要严格执行24小时领导带班责任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处理。切不可空岗、漏岗、替岗的情况发生。
六、启动防汛应急响应时,区防指成员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雨情,服从区防指统一调度,执行区防指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到安全地带。
(二)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决堤或开闸。加强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处理并第一时间向区防办和主管部门报告。
(三)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防汛物资等。
(四)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七、区防指要联合区人武部、区消防救援大队、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局(水利)、区住建局、区文旅局等建立联合会商和启动预警信息发布,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广播等多种方式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发布。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