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吉林省政务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6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向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简称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公开义务人依照本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基本原则: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
第四条 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开义务人提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的,可在西安区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直接发送至受理机构;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邮件主题上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信函、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公民填写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的姓名、工作单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
(二)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申请提交时间。
以组织名义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公开义务人收到申请后应当场登记并提供回执。不能当场提供或者答复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应予以公开;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三)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被申请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掌握该政府信息机关的地点或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八条 应当向社会公开而未公开的事项,在收到任何人公开申请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必须公开。
第九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公开义务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十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公开义务人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第十一条 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公开义务人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
第十二条 公开义务人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公开义务人可以向申请人收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费用的收取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开义务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申请人认为公开义务人不按规定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况回复申请人。
第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依申请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对不依法履行公开义务的,应当及时督促其纠正。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区政府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区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