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安城管执法)处罚〔2026〕23002号
当事人(姓名)名称: 侯*权 联系电话: 132****1587
住 址: 辽源市西安区******** 邮政编码: 136201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1月13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黄继磊、尹树忠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有人将建筑垃圾倾倒在辽源市西安区泰安大路花海后新型材料厂一侧土沟中,经调取监控录像,并联系交警部门,确认倾倒建筑垃圾人为侯*权。侯*权现场承认建筑垃圾是其倾倒,属于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2026年1月15日14时10分至1月15日14时30分进行了现场勘验,拍摄现场照片3张,对其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西安城管执法责改〔2026〕23002号),责令其将倾倒在泰安大路花海后新型材料厂一侧土沟中的建筑垃圾清理干净。2026年1月19日,经执法队员检查确认其整改结果达到市容环境管理标准。证明以上事实的有勘验笔录、现场证据照片记录、现场勘查平面图、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整改复查意见书、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依据 《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之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决定给予 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罚款,请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指定银行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最多不超过罚款本数。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西安区 人民政府或者 辽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辽源市西安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过程中本机关,或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决定、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源市西安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2026年2月2日